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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高刑执字第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德津运输毒品减刑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德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16号罪犯王德津,男,河北省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罪犯王德津运输毒品罪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一中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判决罪犯王德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德津没有提出上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没有提出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2011)津高刑一核字第0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刑初字第156号以被告人王德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135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王德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3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提出将王德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自新之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真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劳作积极肯干。在2013年下半年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一次、2014年上半年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获单项奖励奖励三次。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德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德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琳代理审判员 李 喆代理审判员 尉立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