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韩兴军与荣佑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兴军,荣佑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梁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韩兴军,农民。被执行人:荣佑文,农民。韩兴军与荣佑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梁商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韩兴军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荣佑文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兴军与荣佑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崇岳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