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硚口刑初字第003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威,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4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硚检公诉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喻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六渡桥米乐星KTV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0.6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及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陈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刑事侦查照片、扣押清单、证人陈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书、身份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以及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武汉市江汉区六渡桥米乐星KTV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用绿色硬盒中南海烟盒装着的透明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4颗)一包、透明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贩卖给男青年陈某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共重0.66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刑事侦查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王某时现场查获的涉案实物:本案涉案毒品、毒资的实物形态。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0日晚上20时许,我打电话王某说,我朋友过生日,我准备购买两百元的麻果,一百元的冰毒,大概22时许,我赶到江汉区米乐星门口,见到了王某,王某将一个用绿色烟盒装着的四颗麻果和一小袋冰毒交给了我,我就给他了三百元钱,这个时候警察把我们捉到了。当时警察把我们捉到后,打开了烟盒,发现里面是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有四颗麻果,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是冰毒。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8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古田街派出所民警在办案地点古田街派出所在见证人李福安的见证下对该所民警于2014年8月20日晚9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六渡桥米乐星量贩式KTV大门口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王某时,当场从被告人王某及购毒人员陈某身上查获并收缴的涉案毒品疑似物及毒资依法予以扣押的事实。4、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1894号毒品检验鉴定书及毒品入库登记单:证实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古田街派出所于2014年8月28日送检的该所民警于2014年8月20日抓获涉毒嫌疑人王某时查获的毒品可疑物若干,经鉴定,物品共重0.66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5、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身份情况。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涉嫌贩卖毒品行为后归案情况。7、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成立,对其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信旺人民陪审员 唐 超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