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2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077号原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达峰。委托代理人:何云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水法。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天基环兴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暨市日峰物资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