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世有与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有,王晓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营老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刘世有,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无业,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被告王晓明,男,汉族,营口市老边区人,个体,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原告刘世有诉被告王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世有诉称: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在被告方购买LD32CM海尔电视一台,约定质保期三年,原告购买18天时,电视机就坏了,经过协商更换了一台,这台重新更换的电视于2015年3月3日又坏了,原告找被告协商要求重新更换,但被告不同意更换,只给维修,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更换电视机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晓明辩称,原告在我方购买电视机的事属实,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也属实,但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们按照三包的条件给原告进行处理,原告的情况不符合更换的情况但是可以维修,原告不同意维修。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型号为LD32U3200的海尔电视机一台,被告为原告出具了保修凭证,保修期限为屏保三年。该电视机在原告购买后的第18天出现了质量问题,经协商被告于2013年9月26日为原告更换了一台新的电视机,并重新出具了保修凭证,保修期限为屏保三年,整机一年。在原告购买电视机的同时,被告为原告出具了电视机使用说明书,该使用说明书第28页规定了保修说明和用户须知,主要内容有:“1、本机我公司保修一年(包括遥控器),主要部件保修三年。液晶电视主要部件为: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等离子电视主要部件为:显示屏、驱动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2、“三包”有效期的计算方法:2.1、“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对不能提供有效安装、调试记录或用户未拨打4006999999,无法查实用户来电信息记录的,以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2.2、对于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以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2.3、自安装之日起,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退机、换机或维修处理;自安装之日起,15天内出现性能故障,用户可选择换机或维修处理。”2015年3月,更换后的电视机出现了质量问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修凭证两份、被告提供的使用说明书一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世有购买的电视机经更换新机一年后出现质量问题,已经超过了“自安装之日起,7天内出现性能故障,用户可以选择退机、换机或维修处理;自安装之日起,15天内出现性能故障,用户可选择换机或维修处理”的包换期限,原告应当按照保修期限的约定进行维修,故原告要求被告更换电视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世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邱珊珊人民陪审员 孙艳君人民陪审员 井绪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菁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