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非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滕连妹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滕连妹,卢杨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非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被执行人滕连妹,女,1973年8月4日生,汉族,现住马山县。被执行人卢杨怀,男,1974年6月29日生,汉族,现住马山县。本院在执行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卢杨怀、滕连妹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滕连妹、卢扬怀夫妇已到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2015)马行他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美琼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