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煦与蒋鹏、赵会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煦,蒋鹏,赵会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6-1号申请人刘煦。被申请人蒋鹏。被申请人赵会菊。申请人刘煦与被申请人蒋鹏、赵会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鄂当阳民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1、将被申请人蒋鹏、赵会菊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环城东路(新玉阳路123号)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予以查封,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90000元的其他财产。2、对刘煦自愿提供担保的财产鄂E×××××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的产权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刘煦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蒋鹏、赵会菊所有的位于当阳市玉阳环城东路(新玉阳路123号)的房屋产权(房产证号:当阳市房权证玉阳字第××号),或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90000元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刘煦自愿提供担保的财产鄂E×××××号东风雪铁龙牌小轿车的产权的查封。审判员 雍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青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