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金天天与周邦清、周龙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天天,周邦清,周龙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863号原告:金天天,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邦清,农民。被告:周龙德,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代表人:吕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天天与被告周邦清、周龙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天天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天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天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金天天负担。审 判 员 赖黎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陆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