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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孙商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李绍峰、许亮、李胜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孙商初字第1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栾巍,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亮,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胜昔,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绍峰,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与被告李绍峰、许亮、李胜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被告已自行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减半收取1,30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吴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董 武审 判 员  石雪松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