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汨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汨民初字第246号原告许某某,女,1984年6月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某某乡某某村*组。委托代理人,彭立明,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胡某,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某某乡某某村。原告许某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取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某。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好,由于结婚太仓促,无感情基础,未建立真实的夫妻感情。2013年11月和2015年2月12日被告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夫妻缺乏信任,把原告当作局外人。两人性格不合、互不沟通、家庭经济全靠原告一人支撑,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夫妻无法生活,感情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2年1月30日双方自愿在汨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胡某系再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1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胡某某,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为些家庭琐事原被告吵闹不和打架,另外婆媳关系处理不好,导致夫妻感情淡薄。原告陈述,2015年2月夫妻分居生活,原告诉诸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庭审中原告陈述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共同债务欠原告姐姐许严寒1万元人民币,用于做生意,其他债务不清楚,上述债务被告未到庭质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婚姻登记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小孩,尔后主要是由于原被告了解不够,夫妻不能相互理解,关心和体谅,为家庭琐事吵闹不和睦,且对原被告分居时期不长,只要原被告加深夫妻感情,和好还是有可能的。视其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取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