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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0283-1号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新安苏锡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吴仲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全平,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公司)与被告新疆北新永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永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联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8元,减半收取200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24元(此款已由华联公司预交),由华联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丛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