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刘新永与刘占国、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永,刘占国,候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永,男,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占国,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候秀萍,女,1972年5月7日生,汉族。刘新永申请执行刘占国、候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占国、候秀萍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决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1日,刘新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占国、候秀萍在银行、房屋、车辆等单位的财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刘占国、候秀萍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辉审 判 员 王卫东人民陪审员 乔 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