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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金萍诉被告李平、许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萍,李平,许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郭金萍。被告李平。被告许研。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萍诉被告李平、许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每月冻结5000.00元(帐号×××),原告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围场支行的工资每月冻结5000.00元(帐号×××),冻够620000.00元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邵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国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