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戚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王斌与陈华炯、沈一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戚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南车戚墅堰机车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华炯,无业。被执行人沈一飞,无业。第三人沈荣康(系沈一飞父亲),无业,朱常州市戚墅堰区观墩花苑*幢*单元***室。申请���行人王斌与被执行人陈华炯、沈一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戚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华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王斌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沈一飞对陈华炯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华炯、沈一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本院立刻查询被执行人陈华炯、沈一飞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既无银行存款也无房屋等不动产可供执行,故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经本院调解,第三人沈荣康(系沈一飞父亲)与申请执行人王斌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第三人沈荣康代为履行被执行人拖欠申请人王斌的借款3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对于剩余的欠款1110元,申请执行人王斌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367元,已由申请执行人王斌支付。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第三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戚民初字第0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晔栋执行员 谢国富执行员 严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