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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文兴与被执行人关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文兴,关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谭文兴。被执行人关莉莉。申请执行人谭文兴与被执行人关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关莉莉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谭文兴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关莉莉应向执行人谭文兴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2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费820元、执行费5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容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