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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林法执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志国申请执行周晓勇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国,周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林法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国,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林西县。被执行人:周晓勇,男,32岁,汉族,教师,住林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林民初字第42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晓勇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晓勇在中国工商银行林西支行发放工资收入的账户,该账户单向冻结,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1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富永执行员  宫浩然执行员  魏景昶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