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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汤燕芬、黄伟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汤燕芬,黄伟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42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北江二路银天大厦。负责人:伍演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成汉,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土记,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汤燕芬,女,汉族,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黄伟明,男,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汤燕芬、黄伟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盘润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艳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