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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周建礼与刘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焉垦民初字第00170号原告周建礼,男,1962年出生。被告刘配林,男,196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礼与被告刘配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礼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建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7.5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70元,两项合计1607.50元,由原告周建礼负担。审判长  陈胜昌审判员  唐玉新审判员  李文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