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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刑二终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于晨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晨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刑二终字第338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瓦房店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晨灵,无业。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于晨灵犯容留让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瓦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认定于晨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于晨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晨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于晨灵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晨灵撤回上诉。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5)瓦刑初字第226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薛    凯审判员 何  云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国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