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胡子财与李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子财,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胡子财,男。被执行人李云龙,男。胡子财与李云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李云龙在银行存款9919.58元扣划至我院执行账户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4)辽西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国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