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剑与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剑。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李剑与石家庄市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9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剑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执行。为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4)第399号裁决书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长安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同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