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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32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臧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