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振华与杨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华,陈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叶振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志勇,男,成年,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振华与被告杨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振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振华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