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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3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振华与杨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振华,陈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3698号原告叶振华,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志勇,男,成年,汉族,住惠安县螺城镇。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叶振华与被告杨陈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叶振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振华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泽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