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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95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对被执行人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两艘在建油船“万鑫油8”、“万鑫油18”船分别享有在225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因该两船在现阶段处置后无法满足其本案的全部标的并同时将造成船舶的严重贬值,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缓处置该两船,本院对被执行人舟山万鑫海运有限公司、台州宏大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宏基造船重工有限公司、李昌先、甘先龙的其他财产进行了网上查询,暂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家强执行员  江 海执行员  黄鑫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