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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小锋、刘雪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王小锋,刘雪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座法定代表人刘榕,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锋,男被执行人刘雪绒,女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锋、刘雪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40746.33元及利息,诉讼费1252元。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和解,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330元由被执行人王小锋、刘雪娥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77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