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群与宋运海、王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群,宋运海,王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保字第327号申请人张群。被申请人宋运海。被申请人王红林。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群与被申请人宋运海、王红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宋运海驾驶的鲁M×××××、鲁M×××××挂号车一辆。扣押被申请人王红林驾驶的冀D×××××、冀D×××××挂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星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嘉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