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尚贵申请执行张士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冯尚贵,男,195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士兵,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权瑞亭审判员 陈光纯审判员 苏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