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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大健、郑丽萍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大健,郑丽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86-1号原告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建山路60号。组织机构代码:79179019-1。法定代表人田光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沧海,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李大健,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郑丽萍,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大健、郑丽萍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大健、郑丽萍价值4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鑫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告李大健、郑丽萍价值4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被告李大健、郑丽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黎建泉审 判 员  吴振泉代理审判员  谢明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姝玥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