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民一初字第00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金辉与刘洋、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辉,刘洋,张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裕民一初字第00408号原告张金辉。委托代理人陈洁,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玲梅。被告刘洋。被告张红霞。委托代理人荣鹏,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金辉与被告刘洋、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辉及委托代理人陈洁、付玲梅,被告刘洋、被告张红霞及委托代理人荣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2日,被告刘洋称其父亲病重向原告张金辉借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透支额度为20万元。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还卡并付清银行透支款项。被告多次用此卡透支共计20万元,至今未还。导致银行多次催促原告偿还透支款项、滞纳金及利息,并给原告造成银行信誉不良记录。被告张红霞与被告刘洋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洋、张红霞偿还原告欠款22万元及银行罚息和利息。原告对其主张提交2014年9月22日的借条两张、2014年9月22日协议书一份、2014年9月22日保证书一份、河北银行业务凭证、河北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工商银行汇款凭证、工商银行交易明细、短信记录。被告刘洋辩称,借款是在张红霞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借,是我的个人行为。被告张红霞辩称,我认为借款系刘洋的个人债务。刘洋借款时张红霞不知情。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张红霞对其主张提交离婚协议一份、录音证据一份。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刘洋借用原告张金辉银行信用卡,进行透支。该信用卡透支金额为20万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刘洋给原告先后书写协议书一份、借条两份、保证书一份。内容分别为:“由于刘洋父亲身体不适须住院治疗,资金困难,特向张金辉借卡一张,工商银行信用卡额度贰拾万元整,卡号4318260000207317时间为3个月还清卡上所用全部金额。此协议双方同意签字,附借条、保证书各一份,由张金辉保存。”“今借张金辉现金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借款时间为2014年9月22日—2014年12月31日,如不能按时还款由刘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今借张金辉工商银行信用卡一张,额度贰拾万元整。卡号4381260000207317,密码930514。所借期间所有的费用及不良征信由刘洋一人负全部责任。如银行追款由刘洋负全部责任。借卡时间2014年9月22日,还卡时间2014年12月31日。”“如刘洋不能按期还款,出现一切法律责任由刘洋全部承担。”。2014年9月25日刘洋开始使用信用卡。卡内额度20万元,被告刘洋使用后未按时归还。原告之后偿还银行本金20万元及罚息17458.9元。又查明,刘洋与被告张红霞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登记离婚。被告张红霞主张其对被告刘洋借用原告信用卡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提交离婚证及录音。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洋借用原告信用卡时,张红霞与刘洋是夫妻关系,张红霞提交的证据为录音证据,仅证明刘洋接其他人款项的事实,并未证明本案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对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张红霞承担偿还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洋借用原告信用卡透支20万元,原告偿还透支款项并支付银行罚金17450.89元;被告刘洋应付偿还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原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刘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罚金17450.89元三、被告张红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被告刘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4600元,(收款单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文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