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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与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977号原告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新阳路北三里1-5号康美花园9号楼1单元3层202号房。法定代表人周红,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良丰,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玉清,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区石楼镇国贸大道南636号。法定代表人吴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广日电梯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回受理费10878元给原告广西友容投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郑 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力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