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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文平与四川金财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斌、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平,四川金财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刘斌,阚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796号原告邓文平,女,汉族,1986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金财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程有冬。第三人刘斌,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第三人阚永强,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文平诉被告四川金财一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刘斌、阚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4元,减半收取1862元,由邓文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