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济南双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与钟同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双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钟同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双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钟同泉,男,汉族,住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济南双安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商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钟同泉给付货款271037.00元,2015年01月09日,本院以(2015)长执字第292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同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29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曹立新审判员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