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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窦某与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某,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0436号原告:窦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某,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某诉被告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