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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