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安民初字第4号原告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以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楠审 判 员 曾现立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