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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8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洪信与王振芳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洪信,王振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812-1号原告于洪信,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振芳,男,199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洪信诉被告王振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振芳驾驶的鲁VQ67**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振芳驾驶的小型轿车一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