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占林与魏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林,魏存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郭占林,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景锋,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存立,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林与被告魏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郭占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