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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郭占林与魏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占林,魏存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62号原告郭占林,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景锋,灵宝市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魏存立,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林与被告魏存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林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占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郭占林负担。审 判 长  李建立审 判 员  窦天星人民陪审员  刘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霍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