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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行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路与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路,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初字第0154号原告李路。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法定代表人彭三,区长。委托代理人穆本,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姝洁,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路诉被告天津市和平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战华审 判 员  李 恒人民陪审员  朱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