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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霍勤娃与李爱绒、李改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勤娃,李爱绒,李改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17-3号申请执行人霍勤娃。委托代理人王彦杰,系霍勤娃之丈夫。被执行人李爱绒。被执行人李改芹。申请执行人霍勤娃与被执行人李爱绒、李改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霍勤娃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爱绒、李改芹在执行通知送达后自觉履行了本次申请执行标的7000元(其中李爱绒履行5000元,李改芹履行2000元),该案件标的款7000元申请执行人霍勤娃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记书审判员  冀 明审判员  刘全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