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鲁发仪与刘得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发仪,刘得庆,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786-1号原告鲁发仪,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得庆,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莉,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发仪与被告刘得庆、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发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发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发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由原告鲁发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