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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民初字第7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鲁发仪与刘得庆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发仪,刘得庆,李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786-1号原告鲁发仪,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刘得庆,男,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山东济南润丰农村合作银行职工,住济南市,被告李莉,女,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发仪与被告刘得庆、李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发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发仪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发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00元,由原告鲁发仪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炜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