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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叶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李燕翔与杨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翔,杨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779号原告李燕翔,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晓磊,男,37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燕翔诉被告杨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燕翔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燕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燕翔承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