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执字第02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碑执字第0204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4号。法定代表人:雷养军,经理。被执行人XXX,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西安金磊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初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X银行存款人民币11230元,现被执行人XXX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碑执字第020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雪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