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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袁枝、张越妮等与王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枝,张越妮,葛二霞,葛计霞,葛强,王佑,河南省商水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27号原告袁枝,女,193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原告张越妮,女,195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枝之儿媳。原告葛二霞,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袁枝之孙女。原告葛计霞,女,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系袁枝之孙女。原告葛强,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袁枝之孙子。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晓东,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佑,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河南省商水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姚莹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合理,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朱钦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枝、张越妮、葛二霞、葛计霞、葛强与被告王佑、河南省商水县信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五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佑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枝、张越妮、葛二霞、葛计霞、葛强撤回对被告王佑的起诉。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进枝人民陪审员  康琳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凌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