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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薛继蒙与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陈启华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继蒙,陈启华,谢建全,李淑桂,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349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薛继蒙,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址本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陈启华,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被执行人谢建全,男,1959年8月8日出生,户籍址福建省泉州市。被执行人李淑桂,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址本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陈启华。原告薛继蒙与被告陈启华、谢建全、李淑桂、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纠纷经上海市杨浦公证处(2014)沪杨证执字第168号执行证书确认:被告陈启华、谢建全、李淑桂、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薛继蒙欠款1500万元及利息,承担公证费15000元。执行证书生效后,被告陈启华、谢建全、李淑桂、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薛继蒙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查封了无锡易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锡滨湖区太湖威尼斯花园内35057.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李淑桂以交易名义转让给李淑姿名下的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XXX号XXX层XXX室商场。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分条件。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公证处(2014)沪杨证执字第168号民事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