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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荣昌成、荣家禄诉安岳县人民政府拆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成,荣家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资行初字第4号起诉人:荣昌成,男,生于1965年3月19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组。身份证号:5110231965********。起诉人:荣家禄,男,生于1940年6月6日,汉族,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组(系起诉人荣昌成之父)。身份证号:5110231940********。2015年5月13日,本院收到荣昌成、荣家禄的起诉状,起诉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2014年1月3日强拆起诉人房屋的行为违法。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状中明确表明强拆行为发生于2014年1月3日,并提交了照片、录像资料等,据此可以认定起诉人荣昌成、荣家禄于2014年1月3日当天已就知道安岳县人民政府强拆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六个月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起诉人应在知道安岳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现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荣昌成、荣家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光映审 判 员  温树元代理审判员  陈光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鲜 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