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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与王亮典当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被告王亮,男,成年,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亮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窦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