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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二飞与上诉人河南华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五终字第1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二飞,男,汉族,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常建忠,芦晓巧,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书臣、黄娟,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二飞与上诉人河南华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二飞于2011年4月14日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解除其与华泰公司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华泰公司按日15000元支付违约金至合同解除;3、赔偿案涉工程返工修复费用及其他损失共计2340142.02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2011)封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二飞、华泰公司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李二飞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4元,河南华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08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审判长  梁国兴审判员  郭中伟审判员  路长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