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李钦学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李钦学,尹建林,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5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广,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钦学,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审被告尹建林,男,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审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299号14层。负责人王文广。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5)杭滨民初字第13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李钦学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不能直接指向上诉人,上诉人与李钦学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即便原审被告尹建林系上诉人的雇员,李钦学遭受尹建林的殴打也与上诉人无关。原审法院未审查李钦学提交的证据是否确实能够证明李钦学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即予以立案,有失妥当。在此情形下,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与李钦学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则属于实体审查范畴,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建明审 判 员 余江中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