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XX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刑初字第12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7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4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齐齐哈尔市看守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王XX在其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旅店204房间内,提供冰毒0.3克供李XX、王X甲、吴XX与自己共同吸食,吸食冰毒后,王XX收取毒资200元。公诉机关以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XX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以王XX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以王XX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10时,被告人王XX应其朋友“奶嘴”(另案处理)的要求,在其租住的齐齐哈尔市铁锋区XX旅店204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与“奶嘴”的朋友李XX、王X甲、吴XX及自己共同吸食,吸食甲基苯丙胺后,王XX以“吸食的毒品是花钱购买”为名,收取毒品费用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吸毒工具照片,证实被告人王XX容留他人吸毒时所用的工具情况。(二)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XX的身份信息情况。2.收缴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王XX所用的吸毒工具已被收缴。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09)昌刑初字第020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XX于200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4.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XX于2009年9月1日刑满释放。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X甲因在被告人王XX处吸食毒品而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李XX因在被告人王XX处吸食毒品而被行政拘留五日;吴XX因在被告人王XX处吸食毒品而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6.齐齐哈尔市五龙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XX供述容留李XX等人吸食毒品是通过“奶嘴”知道其住处有冰毒的,公安机关对“奶嘴”的信息进行侦查,未找到该人。(三)证人证言1.证人王X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晚上,我因父亲住院来到齐市和李XX住在龙沙区莱曼宾馆,当时我给“奶嘴”打电话看他是否在齐市,他没有接电话,过了一会儿“奶嘴”回了一条信息说自己有事不方便接电话,我回信息说来齐市了,和李XX一起想看看你,“奶嘴”回信息说,不在齐市,并问我是否吸食冰毒,我回信息说有的话,就吸一口,“奶嘴”回信息说现在就帮我联系,我回信息说,和李XX明天去,“奶嘴”回信息说在铁锋区三院肛肠科旁有一家XX旅店我哥(王XX)在那。11月4日上午,李XX给我打电话说找朋友借到钱了,问我今天怎么安排,我就想起昨天和“奶嘴”发的信息,之后,我给“奶嘴”打电话,“奶嘴”说你往南走一百米,有个旅店我哥在门口接你,我们三个人走了100米左右,看见一个30来岁瘦高男的在门口,我上去问他是“奶嘴”的哥哥吗?对方点头,就把我们领到二楼最里侧的房间里,进屋后,王XX从电脑键盘下拿出一小袋冰毒,用矿泉水瓶、玻璃锅和吸管做成的工具,王XX用火机燎玻璃锅,之后给我,我吸食几口递给吴XX,吴XX吸食后递给李XX,我们四个人就这样吸食了一圈。之后,王XX和我说,这东西是花钱来的,你们不能白抽,我问王XX冰毒是哪里来的,王XX说是网上购买的,李XX把两张100元面值的人民币放在了王XX的床上,之后我们就走了。”2.证人李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3日晚上,王X甲给“奶嘴”打电话,“奶嘴”说他哥(王XX)手里有冰毒。11月4日早上,我和王X甲说出去借钱,之后我出去抢劫了一个女的挎包,包内有2000元钱,回到宾馆后,看见吴双(吴XX)也在,之后我去三百客运站捎东西,回来后,看见王X甲和吴XX,我们几个打车后,王X甲打了一个电话,对方让我们到三院肛肠科,到了后,王X甲又打了一个电话,我们就往南走了100米左右,有一个30岁左右男的(王XX)和王X甲说了一句话,这个人就把我们领到二楼最里面的房间里,进屋后,王XX搬一个玻璃茶几进屋,这时吴双去上厕所,王XX从电脑键盘下拿出一小袋冰毒,放在玻璃茶几上,用矿泉水瓶、吸管和烧锅做出工具,王XX用火机燎玻璃锅,王X甲随后吸食两口,吴XX和我先后吸食了冰毒,吸食之后,吴XX提出去梅里斯并且去了厕所,这时“奶嘴”他哥对我俩说,这东西是花钱来的,你们不能白抽,我掏出200元钱放在王XX床上,我们几个就离开了,在路上王X甲对我说,看“奶嘴”他哥的情况不算太好,给他扔点钱行。”3.证人吴XX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4日上午9时左右,王X甲给我打电话向我借钱并让我到莱曼宾馆,当时就我和王X甲,李XX去借钱了,王X甲用手机给一个叫“奶嘴”的人打电话说有没有东西,不一会儿李XX回来,王X甲和“奶嘴”的朋友约定了地点,之后,我和王X甲还有李XX打车到了三院肛肠科,到了之后王X甲又打电话,对方让我们往南走100米,出来接我们,走了100米后看见在XX旅店门口有一个30岁左右男的,他把我们领到二楼最里侧的房间,进屋后,“奶嘴”他哥搬了一个玻璃茶几放在我们面前,这时我去厕所了,回来看见冰毒和吸食工具已经摆在茶几上了,“奶嘴”他哥用火机燎玻璃锅,给了王X甲吸食之后依次给了我和李XX吸食,我提出要去梅里斯并且去了厕所,回来看见茶几上有面值100元的人民币两张,王X甲和李XX谈话时说,看“奶嘴”他哥情况也不算太好,就给他扔200元钱。”4.证人李X甲的证言,证实王XX于2014年10月中旬拿着户口本来其旅店住宿,先在103房间住了一周后,又换到204房间的事实。(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X的供述,供认“我和“奶嘴”从小是邻居,他比我小四岁。2014年10月份的时候,我通过QQ从一个叫“流浪的小孩”手里花400元购买了2克冰毒。2014年10月10日我住进了XX旅店,10月24日搬到204房间。2014年11月4日凌晨,“奶嘴”从我住的地方走的时候,因手机没有电就放在我这充电,之前“奶嘴”跟我说外地来三个朋友,要到我这里来。4日上午9点钟左右,有人给“奶嘴”的手机发短信,我就直接拿“奶嘴”的手机跟发短信的人联系,我让他们到三院肛肠科门口,过了会,“奶嘴”的朋友打电话说到了,我告诉他们往南走100米,我在道对面等他们,他们到XX旅店对面时,我领着他们进了XX旅店,进屋后,我从电脑桌旁边的一个眼镜盒内拿出一点儿冰毒,然后我用矿泉水瓶制作了吸毒工具,王X甲先吸食的,然后剩下那两个人(李XX、吴双)也拿吸管吸了四、五口,我最后吸食的,过了一会儿他们要走,我说我不是专门卖这个的(指贩毒),但我这个(指冰毒)也不是大风刮来的,我也是花钱来的,那个瘦高个(李XX)说哥们身上就300元钱,给你拿200元钱,不能让你破费,然后他就扔了两张面值100元的钱到我床上,他们就走了。”(五)鉴定意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样检测照片,证实被检测人王XX、王X甲、李XX、吴XX的尿样结果呈阳性。(六)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XX对吸食毒品的李XX、王X甲、吴XX,王X甲对李XX、被告人王XX,吴XX对被告人王XX辨认的经过。(七)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XX讯问的经过。(八)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XX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贩卖毒品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王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王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王XX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对王XX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王XX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冯际宏审判员 侯宇光审判员 刘长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文涛本判决中引用的法律法条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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