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外初字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杭州郝玲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郝玲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陈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杭州郝玲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陈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外初字2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委托代理人:刘宾宾、付方奎。被告:杭州郝玲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玲玲。被告:陈标。本院在审理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郝玲玲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陈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所欠款项全部结清为由,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873元,减半收取2936.5元,由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936.5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李旭峰人民陪审员 吴宝义人民陪审员 赵招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鸿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