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朱桂琴与陈仁章、张月英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桂琴,陈仁章,张月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1-1号原告朱桂琴,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田宝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章,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张月英,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琴诉被告陈仁章、张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440000元的财产。原告以刘瑛(曾用名刘英)名下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西街122号第3单元第1层311室【房权证号:兰房历七字第84**号,丘(地)号为L34001)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桂琴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担保财产亦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财产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瑛(曾用名刘英)坐落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西街122号第3单元第1层311室,丘(地)号为L34001,房权证号为兰房历七字第84**号的房屋进行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晨 关注公众号“”